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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认定网恋诈骗罪

    2022-09-16 10:03:46
  • 在当今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一种新的恋爱形式屡见不鲜,这是一种将网络作为交流平台的爱情,超越了空间限制,在一个前所未有的超大范围内,人们得以相识、相恋。

    案情:

    张三与李四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张三隐瞒了自己现实已婚的事实,双方在游戏中成为伴侣。每逢大小节日,李四都会通过微信主动向张三进行大额转账,以示爱慕之心。张三后来沉迷网络赌博,以开店为借口希望李四提供支持,向李四借款索要钱财,但这部分钱财都被张三挥霍一空。

    争议焦点:

    本案所涉款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基于网恋因素,李四赠予的财物;第二部分是张三基于赌博输钱,额外虚构了事实向李四索取的财物。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第一部分金额是否能够认定为张三的诈骗金额?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那么本案争议焦点中的这部分财物,是否能够认定为李四因受民事欺诈而作出的赠予合同,属于民事意义上的可撤销合同,而不以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区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欺骗内容

    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而诈骗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在考察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区分的时候,需要分析欺骗的具体内容。

       本案争议部分所涉金额中,行为人仅仅是隐瞒了自身现实生活中已婚的事实,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好的游戏体验,并非从一开始就怀着诈骗的目的去隐瞒、欺骗从而获得财物。所以行为人隐瞒现实已婚的欺骗内容并不能直接指向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结果,这部分欺骗内容属于局部事实的欺骗,属于民事欺诈的范围,尚未达到诈骗罪整体事实诈骗的标准。

    二、欺骗程度

    欺骗程度是指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方法,是否达到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程度。在“刑民交叉”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不足以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只是民事欺诈,尚不构成诈骗罪。由此,在这些案件中,应当区分欺骗的程度。

    本案中,行为人隐瞒了自身现实已婚事实,与被害人在游戏中以游戏情侣名义交往。我们首先要注意,这种情况并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在普遍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内,至多进行道德上的评判。而在这类游戏中,更容易拉进彼此的情感距离,所以被害人每逢节日都会给被告人微信转账以示爱慕。我们并不否认,如果被害人一开始就得知被告人现实已婚,是否还会赠予财物尚未可知,但我们同时也不能完全排除,即使被害人知道被告人的现实情形,基于双方感情仍然会赠予财物的可能,因为在网络中追求情感,有人为陪伴,有人为娱乐,甚至有人仅仅会因为对方的声音而痴迷。且被害人这部分财物系主动赠予,案发前也没有要求被告人退还。

    所以行为人隐瞒现实已婚事实的行为,虽属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欺诈程度并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被害人赠予财物也是为了维系当时真实存在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意义上因受欺诈作出的可撤销的赠予合同。
    网络诈骗
    三、非法占有目的

    无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都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存在财产损失并不能就此认定为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不能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而是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只有诈骗罪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其他案件中以恋爱为名实施诈骗的情况大不相同。其他许多以恋爱为名实施诈骗案件中,一开始行为人就是怀着骗取财物的故意去接触对方,甚至在有的网恋中,所谓的“女方”其真实身份是男性。而本案中,双方交往长达二年之久,彼此产生了一定意义上的感情,第一部分数额发生时行为人故意骗取财物的目的与动机尚未产生,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故意则是在张三因接触网络赌博输钱后才产生的,而在此之前,被告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将第一部分金额予以扣除。而张三在律师的帮助下,返还所有涉案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也从最初达到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三年并适用缓刑。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比如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在性质和程度上存在区分,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就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当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而本案中,基于欺骗内容、欺骗手段及非法占有目的都不属于纯正的诈骗罪构成要素,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当以民事手段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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