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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是否能向发包方与总承包追偿

    2022-09-16 10:04:11
  • 我国自2020年5月1日起颁布并施行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的施行极大保障了农民工权益。所谓的“农民工班组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可能已经成为过去式。

    法律法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施行)

    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建筑工程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1.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因此,农名工主张相关工资,属于劳务合同纠纷。

    2.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是在国家明令规范建筑业市场,充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严格执法环境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而规定,农民工在建筑领域提供劳动,符合条例关于适用主体的规定。因此农民工可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向违法发包或者分包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工资。但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3.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应当结合当地出台的法律法规,各地在该条的适用上可能还存在差别。比如在广东省即使违法分包人已结清工程款,仍须对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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