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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属于企业财产的情形

    2022-09-16 10:07:02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观点一: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1.   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有权未转移,仍归房地产企业所有。
    2. 《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已被《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修改,《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已不再不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即属于房地产企业的财产。

    观点二: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1.   不动产变动以等价为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在破产案件中优先适用。
    2.   《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已被《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修改,但《审理破产案件规定》并未废止,不冲突的条款仍适用,《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仍不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仍有效。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2013年颁布,2020年修改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颁布实施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财产归属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2021年废止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2020修改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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