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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信息侵权的认定

    2022-09-19 16:17:32
  •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依照文义解释,“人格权编”未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做穷尽式列举,《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的“行踪信息等”,其中的“等”字属于等外,不是等内,像车牌号码、浏览记录、职业身份等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均可构成个人信息,都应当属于该条保护的范围。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个人信息侵权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个人信息的概念。一般认为,构成个人信息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一是具有识别性。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所谓直接识别是指通过该信息可以直接确认某一自然人的身份,不需要其他信息的辅助,如某人的身份证号、基因信息等;所谓间接识别,是指通过该信息虽不能直接确定某人的身份,但可以借助其他信息确定某人的身份。
    个人信息
    二是要有一定的载体,这是个人信息的形式要件。个人信息必须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下来,没有以一定载体记录的信息不是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法》第76条相比,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了电子邮箱、行踪信息、健康信息等类型,个人信息的定义更适应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要。

    三是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是个人信息的主体。

    在现有立法下,只能是自然人个人主张个人信息被侵权,该自然人则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由于自然人的姓名也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在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案件中,会出现个人信息与前述权利相互吸收或法律规范竞合并存的现象。一方面,可按照既有法律规定,对照相应人格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使个人信息在已被类型化的人格权中受到更全面周到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让其明确要求保护的权利或请求权基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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