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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风险提示

    2022-09-19 16:29:54
  •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

    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债权债务抽逃公司的出资时就应当证明该笔债权债务是虚构的,并非实际存在。

    2、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所谓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的对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如公司合并、延长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等,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此时,股东收回其出资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1.法律责任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有可能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有可能解除股东资格。

    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決议,解除股东资格。但如果股东仅抽逃部分出资,不可以解除股东资格,仅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

    2.行政方面

    公司登记机关若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可以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进行罚款。

    3.刑事方面

    会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抽选出资,不仅要补缴出资、支付利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市、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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