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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侵犯企业名誉权的相关问题
2022-09-19 16:31:09
“名誉”对每个民事主体来说都至关重要,关乎自身身处社会的尊严、形象等整体评价。
如今,网络世界充满海量信息,为获得曝光度、增加关注量,捏造虚假事实在网络平台肆意发布的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其不仅影响民事主体的生活也对其社会整体评价造成负面影响。那么,当企业遇到名誉权被侵害事件时,应当如何维权呢?
法律分析
1. 企业是否是名誉权主体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享有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人格权利,而民事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也享有特殊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一般而言,一个企业的名誉是在这个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而逐渐形成的,这个过程一般比较漫长,如果随意贬低、诋毁企业,就会侵犯了企业长时间建立起来的社会信誉和企业尊严,也即是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2. 企业名誉权被侵犯的构成要件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3. 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为履行社会监督义务而造成了影响他人名誉的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事实虚假、利用侮辱性言辞的除外。如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且导致社会公众对企业商誉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侵权者应当承担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内的法律责任,涉及赔偿的,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侵权情节酌情确定。
公司名誉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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