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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域侵权行为地-知识产权

    2022-09-20 10:00:21
  • 法律法规总结:《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制定,2013、2015、2020改
    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指数产权
    最高院裁定:网络购物收货地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66号
    判决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等。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购买者意志为转移的销售商主要经营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购买者可以自行选择确定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则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实施地。其次,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就已经实际产生被诉侵权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故网络购物收货地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创新公司通过网络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交付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故江苏省泰州市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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