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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驶证扣分满12分后,司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2022-09-20 10:35:16
  • 2019年2月,张三在一次驾驶小货车时,不小心追尾了李四的小客车,导致李四受伤、两车受损。

    经交通部门认定,张三负全责,李四无责任。但保险公司却称张三是“无证驾驶”,拒绝理赔,法院将如何评判?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三驾驶的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按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李四的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在核查的过程中发现,张三提供给理赔勘察员的驾照均系伪造。2019年3月,交通部门因张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予以行政处罚。同年11月,查询张三的驾驶信息显示,驾照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注销。

    保险公司不愿理赔,称张三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根据和张三签订的保险条款规定,其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且因提交伪造驾照被发现,张三承诺同意保险公司免除本次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故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均不予赔偿。

    众所周知,驾驶证记满12分便不得驾驶机动车,那么张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还需要承担此次赔偿吗?

    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时,张三虽存在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张三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存在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等情形,不属于双方保险条款约定的无证驾驶的情形。

    从时间线来看,2019年3月张三被交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11月显示驾证状态为未处理、超分、注销,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月,无证据表明张三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等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驾驶证
    另外,虽然张三因向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驾驶证,而放弃了保险赔偿权益,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有权据此主张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张三之间的协议对李四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李四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四各项损失。

    以案释法
    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司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表示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在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会被停用。

    也就是说,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驾驶证,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无证驾驶”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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