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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程序
2022-09-20 10:35:4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复核结果。
评估报告复核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几点:
一、简要说明复核程序
评估机构应当写明收到书面复核申请的时间,经由哪些复核人员或者复核小组,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经过查阅查勘笔录、评估资料等程序予以复核。
二、针对异议内容予以释疑
1、评估资质、权限
如被征收人对评估人员资质、权限提出质疑的,评估机构应当说明具有相关的资质许可证,对委托人身份及选定程序予以释明。
2、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3、评估时点
根据《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该时点是明文规定的评估时点,不得随意确定,评估机构要注意该时点与委托评估时点是否一致。
4、评估依据
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是否能适用或者为什么不适用某一依据作出解释。
5、评估因素
《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房屋区域位置、用途、结构、容积率等问题,如在评估时已经考虑到的,应指出相关因素在评估报告内容的位置,并予以说明。
房屋评估
6、 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着重说明。如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应予以释明。
7、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是否能公正、客观的反应被征收房屋价值。
三、复核结论
评估机构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复核的结论性意见。如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维持原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公正、合理;评估报告存在一定瑕疵的,应当指明并予以更正。
四、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根据《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机构应告知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杭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
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也是评估机构重新审视、补正评估报告的机会。评估结果关系到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或者征补决定的执行,评估机构应当重视被征收人的异议,予以专业性的答疑解惑,以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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