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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公司搬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
2022-09-21 09:14:32
2017年4月1日,李四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C地区。
机电公司因生产经营调整,2019年5月开始将厂房从A区搬迁至B区,并在原地留了两条生产线。2019年9月,机电公司搬迁完毕。李四认为不方便照顾在A区上学的孩子,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离职后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7万余元。案件后经一审、二审判决。
裁决结果: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c地区,B区属于C地区,故机电公司的搬迁行为并不导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同时机电公司还提供班车方便员工上下班,亦为工作地点的调整提供了便利条件。故李四请求机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地点在C,而机电公司整体搬迁至B区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其次,从《离职申请表》所载内容来看,李四离职原因系“其他原因",而现又未有证据充分证明系机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驳回李四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公司法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的整体搬迁是否导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变更。首先要看合同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其次要看地点的变化是否导致实质性的劳动条件变更,这点可以从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等考量。
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地点为C,搬迁的新址也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另外,李四的离职材料记载的离职原因并非工作地点变更。即使李四以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该依据也不能成立,公司亦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有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的客观需要,如果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变更,应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否则将可能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的责任。而为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在签订时劳动合同,建议企业对员工工作地点变更事宜做相关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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