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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证据,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合法

    2022-09-22 15:25:46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非法证据和我们举证质证时,针对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中的合法性之间有什么联系?

    如果说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要单独把非法证据但列出来,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置一个程序,即“排非程序”;如果说不一样,那其实都是对是否合法的断定。那么,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

    一、何为非法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60条就是规定了非法证据,及其排除程序。

    其中非法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于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提前调查审核,如果调查核实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尤其是第一、二种,通过暴力、刑讯逼供、饿、冻、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因为其手段违法,其就不能成为证据,它就不是证据,不能进入证据的门槛。

    二、证据的属性之一:合法性

    在质证证据的三性中,合法性是第一性。先具有了合法性之后,才能谈其真实性、关联性。举个例子:在离婚案件中,聘请私家侦探跟踪、窃听等方式获取对方出轨的证据,这种证据首先不具有合法性,属于取证手段违法。且不论该证据反映的是否为事实,内容是否真实。在民事诉讼中,因为法官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裁判时采用证据优势原则,这样的证据虽然取证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很可能对法官产生影响,在判决中做出倾向性判决。

    而刑事审判中,指控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实且唯一的证明程度,如果其中一环证据不具有合法性,那么该证据不应被采纳,证据链环节就无法闭环。但即使是这样,这种不合法的证据至少还能被摆在证据链条中,只不过是薄弱的一环。但是,非法证据,为非证据,它就不是证据。

    三、两者的区别

    举个例子:我们评价一个人,会有很多评价标准,比如这个人是否真诚、遵纪守法,是否是某人的亲戚朋友,三观如何等等;那证据也是,评价一个证据,会从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等方面进行评价。但如果这个就根本不是人,那就无法用评价人的标准去评价它;同样,非法证据就不是证据了,也不能用证据的标准去评价它。

    再打个比方,办理刑事案件,就像是制作珍珠项链,首选要把沙石从珍珠堆中挑出去,这就是程序上要解决的问题,然后把珍珠穿起来的时候,发现有些珍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一、颜色不同等等,那这些珍珠也是不能制作成这条项链的。

    刑事手段是关乎到人身自由的最强制的手段,对于证据取证合法性的审查提升到一个专门的程序,非法证据更多是在程序上解决的问题,是程序法上的一个概念,先解决能不能成为证据的问题。因此,是刑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前就应当解决的问题。如果确有非法取证的线索,应当先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组织对于证据取得手段进行审查,如要求控方提交相关补充证明、调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等。如果该问题没有解决,不应当进入实体审理过程。如果在法庭调查的时候,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也应当先停止实体审理,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民事诉讼证据提交方均为平等民事主体,裁判采取证据优势原则,因此在举证质证的时候双方可以就证据的各种属性一并质证。
    证据
    四、具体的实践操作

    我们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都会问一下讯问过程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没有暴力、威胁、折磨等非法手段。如果有,具体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制作了哪份笔录、具体的暴力违法手段、有没有伤情、有没有入所体检,有没有其他证人如狱警、同监室人员证明等证据。这些就是非法证据线索,然后向检察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意见或向法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一般,在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前,在庭前会议上会对此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事项进行调查,如要求控方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取证合法。百有一二的会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在开庭前,宣读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作出不予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应当同时许可在法庭调查的时候仍可以对证据取证合法性进行质证。这也就宣布进入了实体审理,法庭不同意扒去非法证据的伪装,就只能在质证的时候,连同证据的合法性一并发表其非法证据的质证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我国刑事程序进步的标志之一,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里的公正正是程序公正。但是在实践中,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尤其是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做的正是迎难而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利,尽力减少因为程序问题而产生的冤假错案。

    附《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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