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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可否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人的财产

    2022-09-23 15:49:34
  •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暂缓法院执行措施,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法院中止执行的情况。

    因被执行人自身并未偿付能力,为了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申请执行人往往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执行人能否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担保的财产呢?还是说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可见,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应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当要求担保人出具含有“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内容的承诺书,并将该承诺书提交一份给执行法院。该承诺书是法院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重要依据,不能忽略。
    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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