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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2022-09-26 11:17:23
  • 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所指,律师作为调解组织,居中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实现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就是把调解纳入诉讼程序中,最终还是要发挥法院的核心作用。

    通过司法审查、确认和救济保证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其目的最终也是保证替代性解决方案的合法性和效力。两者衔接的具体方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进行完善:

    1、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律协与法院常态联动的工作机制

    关于实现律协、司法行政部门及法院的联动措施,从组织源头上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与法院的协调、沟通,从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规范的制定及调解员准入机制的设定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与法院诉讼程序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律师调解制度真正的落实。

    2、进行专门性立法

    目前,律师调解发展虽然进行了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在多元化解纷方式中取得了一席之地,但关于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制,这就导致了两者衔接的合法性及正当性的缺失。在构建多化解机制形成的当下,未来要推动律师调解制度蓬勃发展,还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就律师调解进行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

    3、明确调解协议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最高院出台的《律师调解意见》将律师调解协议定性为民事合同,并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但除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完毕的协议外,在律师调解中所形成的其他协议,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或共同申请确认基本不现实。且对司法确认的程序、期限,审查的标准是仅限于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以及审查的范围是否仅限于调解协议本身,还是整个调解事件,该意见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审查标准和范围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公平则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实现律师调解与法院诉讼程序的衔接,无论是律师接受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委托调解的案件,还是当事人自主申请调解的案件,对于律师调解不成的,至法院立案受理后,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法院不应再次启动调解程序。该做法的目的,是同时保证调解的公信力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再次明确调解和诉讼是平等的社会解纷方式。
    法律
    4、培育律师调解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虽然目前律师调解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尚缺乏直接市场化运营的条件,还需要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在组织机制保障和经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律师职业的市场化运作特点,必然要求律师调解发展的最终形态应当是调解服务的市场化。而市场化意味着律师调解必须是常态有偿的。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甚至是实现真正的中立性。

    律师调解的完善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减少讼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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