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注册
登录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找服务
搜索
预约服务
首页
找律师
知名律所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合同模板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知识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2022-09-26 11:18:57
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常常能遇到公司僵局。
公司存续期间,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导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我们通常把这种内部僵持局面称之为“公司僵局”。
1、公司僵局的形成
公司的人合性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基础。公司的设立以股东的出资为基础,各方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为基准,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的决策,从而形成公司意志。但当各方股东之间出现分歧,且依据公司内部决策机制任何一方无法主导形成有效的决议或决策时,公司针对该些事项就无法开展行动,当该些事项的重要性足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公司僵局便已经形成。
我国的公司法以公司事务的重要性作为依据,将有关公司管理、运营等事项相关基本的决策权利分配给公司不同的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最核心的两个决策机构。在这两个机构运行过程中,都可能产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僵局的情形,我们分别称之为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董事会僵局,各方会将相关问题再次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某些特定的僵局情形(也有人称之为“法定僵局”)给出了解决方案: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其中的第(二)项提及的就是较为典型的公司僵局情形。
公司各方股东也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出资协议及章程中也可以将股东之间某些特定分歧出现的情形约定为公司僵局,并通过约定解决途径的方式来解决实际产生的公司僵局。
公司法
2、公司僵局的应对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中,通常都会有关于公司僵局的详细约定。但在大量内资企业的出资协议和章程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约定较为粗略,甚至根本没有进行约定。
建议各方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应预见性地针对公司僵局情形做出安排,在各方股东都有较强的合作意愿时,尽早通过出资协议和章程明确约定对公司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僵局情形以及应对方案,避免公司因出现僵局情形而陷于瘫痪。
(一)股东特别沟通机制
针对股东会层面形成的僵局情形,可增加股东特别沟通机制条款,让各方股东有额外的时间冷静考虑并保持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示例:“如果股东会未能就某某事项形成决议,即形成僵局,股东会应立即将僵局相关完整信息以书面提交给由双方指定的股东代表。双方股东代表应立即会晤并解决僵局。”同时可以约定,如果股东代表在收到僵局信息后的一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解散公司、股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二)公司解散
解散是发生公司僵局情形时常用的一种手段。除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提及的可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的情形外,如果公司设立之初各方股东能够在出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发生特定的僵局情形时应解散公司,则发生该些僵局情形时,一方股东可以直接援引该条款,行使解散公司的权利。
(三)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方式是解决公司僵局情形的另一种常见方式,其赋予股东在发生公司僵局情形时,可购买持不同意见的其他股东股权(或向持不同意见的其他股东出售股权)的权利,令公司得以存续,但该等购买权或出售权应事先约定。
在设计公司僵局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方案时,股权转让价格将是各方股东关注的焦点,在这里向读者提示几种常见的定价机制:
(1)以股权市场价值定价,例如,以有权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一方发出通知的当月最后一日(或其他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待转让的股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股东出资额加收益方式定价,即以股权出售方的累计出资额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从其出资日至股权交易日期间股权出售方应得的收益,股权转让方的累计出资额及上述收益之和即为股权转让价格;
(3)以竞价方式定价,即拟购买股权的各方股东同时进行密封报价,并在约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各方报价,出价最高者以其报价购买其他方的股权。这种竞价方式适用于多方股东享有购买权的情形。
公司僵局虽然对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但僵局的出现也提示各方股东应当对继续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重新评估。
对于各方股东来说,如果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可预见的公司僵局相关事项予以充分考虑,并针对各种情形的后续处理做出安排,就能够将公司僵局给公司和各方股东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雇佣,房地产纠纷,担保纠纷,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13800138000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18510020375
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18860905405
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行政诉讼,劳动雇佣,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立案问题
15210350298
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民商事案件
13755073275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雇佣,房地产纠纷,担保纠纷,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13800138000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18510020375
推荐律师
TOP
在线咨询
呼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