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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2023-02-16 18:57:37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隐匿财产,将债务人原本所有的财产无偿分割给配偶、或者低价转让、赠与给子女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使得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保护债权人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保护法益平衡,也往往成为了此类案件司法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撤销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利。具体而言,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者其财产负担不当地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在《合同法》时代,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便有规定,《民法典》更是在此基础上,将原有的法律规定做了拆分修改,针对债务人的诈害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按照有偿和无偿两类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其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只要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债务人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则较为复杂,《民法典》在法条设计上也充分考虑了此种情形的复杂交易环境,没有直接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充分判断债务人和相对人的“恶意”,结合“明显不合理的价格”程度以及债务人的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交易情形等,综合判断债权人是否具有撤销相关交易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不难看出,在无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而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

    也就是说:针对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并不需要对债务人具有恶意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可以直接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

    但是,在有不合理价格的交易时,是否具有恶意的判断则较为复杂,人民法院一般会参照“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或“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等标准,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恶意。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撤销权有时会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相竞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债权情况、举证难度、诉讼成本等综合判断,以确定采取何种救济路径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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