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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的追偿权
2023-02-16 19:06:52
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如果债务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同意履行或者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那么,该规定能否扩大适用于保证人?
第一,对于此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问题,旧解释未予明确。从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原则性规定来看,似乎并未排除保证人的追偿权。但问题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自然债务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保证人,因为保证人追偿的基础是其已经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法律地位已经演变成债权人的债权继受人,其不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继受债权人义务的义务,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自然债务抗辩权同样也成为保证人应继受的义务。从这一原理来看,保证人对保证人的追偿权似乎又很难得到实现,由此不免在实践中带来困惑。
第二,担保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仍然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其就应当如实告知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事实,否则即构成欺诈。同理,如果是主债务人主动找的保证人,其也应当如实告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事实,否则也构成欺诈。因此,旧解释第35条规定明显与担保法第30条规定相抵触。
新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
2020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新解释)第35条改变了旧解释的做法,规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该规定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方面:
一、关于保证人能否反悔的问题
1、保证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的,此后仍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其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保证人仅需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直接提起财产返还之诉,而无需一并提起撤销合同之诉。虽然其中隐含的原理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保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毕竟受到举证责任和除斥期间的限制,对保证人的权利保护殊为不利。至于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保证人对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担保人
二、关于保证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
1、保证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其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只能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还是也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新解释上述规定的后半句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由于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单独起诉保证人,所以保证人对于债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并不知晓。那么,在债务人实际并未放弃诉讼时效抗辩但保证人对此并不知晓的情况下,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只要债务人实际并未放弃诉讼时效抗辩,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一律无权向债务人追偿?笔者认为不能得出这一结论,理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表述之前是分号,故后半句系承接该条前半句“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即其适用前提仍然是保证人对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出于明知。反过来,如果保证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其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仍然有权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最高院在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上述意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若要对保证人行使“自然债务”的抗辩,就必须举证证明保证人明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事实,比如其已经将上述事实告知了保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保证人明知上述事实。
在保证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知情并已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选择权,其既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财产返还之诉,也可以对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由于上述诉讼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似乎原则上保证人不能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两种不同诉请。但若限定保证人只能二选一,则在其仅起诉债务人要求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下,那么在债务人对保证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债务人还需再对债权人提起相关“再追偿”(抑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势必造成诉累。故在保证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债权人时,似可作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处理,但以直接判决债权人返还财产为宜,以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消除纷争的效果。
2、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无论保证人对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这一事实是否明知,也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事实,由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不违反债务人的本意,故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一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区别仅在于,若其不明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则既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若其明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3、保证人明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也明知债务人并未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其对债权人的履行属于其放弃时效利益抗辩的自愿履行,同时这一履行违反了主债务人的利益。故其既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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