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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的法律规定
2023-02-17 17:20:07
刑法条文经常会修改,修正案已到了十一,刑法每作一次修改后,就必然会出现一个问题,新法生效后,在它生效前没有经过审判,或者判决还没有生效的行为,到底是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未过追溯时效)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是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
什么是溯及力呢?通俗地说,一部新刑法(以下包括修订后的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没有经过审判或者判决还没有生效的行为,如果新刑法对被告人更有利,应适用新法,这就说明修订后刑法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关于溯及力,各个国家刑法的规定不太相同。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新刑法颁布之前,还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或者判决还没有生效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行为人有利,那就要适用新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为什么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是要保证国民行为的预测可能性;二是出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考虑。
从旧兼从轻的主要内容,最高检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相关解释说得非常清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第一,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如已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新刑法以后构成犯罪的,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从轻,是指处刑较轻,指的是法定刑较轻,法定刑也就是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不能通过个案的具体定罪量刑来判断适用,而应该看修订前后的法定刑高低来判断。
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的刑期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罚金的附加刑。某人贪污5万,如按行为发生时的《刑法》,应适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按修订后刑法,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并处罚金。修订后刑法虽增加了附加刑,但新刑法整体法定刑较轻,应适用新刑法。
司法解释也有新旧之分,能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一,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所以,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应适用司法解释;
第二,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比如,旧的司法解释不认为是犯罪,新的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应当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但这不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而是被告人不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不应以犯罪论;
第三,旧的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新的司法解释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对被告人不能以犯罪论,因为被告人本来就没有违反刑法(旧司法解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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