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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干活受伤谁承担相应责任?
2023-02-17 17:22:46
在农村有偿甚至是无偿的帮工现象非常普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受伤之后不能很好地通过法律途径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一般情况是,某人有个活需要找几个人干,于是乎他就找来工头,让他物色几个人去把活干完,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有偿的。
另外一种情况无偿的,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即某人的活一个人干不完,于是乎他就找来朋友帮忙干,朋友念及友谊,就免费帮忙干了。
以上两种情况在以前的农村地区极为常见,随着农民工的外出,这一现象逐渐被带到城市,用人者与农民工之间一般都不会建立劳动关系,只是一种临时的劳务关系。
实践中,这些提供劳务的人一般被称为临时工。
不管有偿还是无偿,不出现意外对谁来说都好,双方都获得了自己预期的东西,可一旦出现点意外需要承担医药费等费用的时候,纠纷就会出现。
当出现意外之后,接受劳务者要是愿意承担费用的还好,这时候双方之间也没有太大的分歧,无非就是赔多少钱,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不会闹到打官司的境地。
很少有十足坏的坏人,几乎也无十足好的好人。要钱的都想多要,给钱的都想少给,无可厚非,人性使然而已。
接受劳务者很少有一毛不拔的情况,一般是,意外发生后他会帮助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者)进行治疗,可到了后期,他发现支出一笔钱后还需要支付费用,如仍需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他觉得支付的费用超过了他应当支付的部分,于是乎他就撂挑子不干了,爱咋咋地。
如前所述,提供劳务的一半都是临时工,别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了,就连坐在写字楼里上班的白领们也不见得法律意识有多强。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提供劳务时出现受伤情况,他们一则不会保存证据,二则不知如何计算赔偿费用,三则不知如何寻找法律依依据。
二、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在受伤之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不能用社会保险去给提供劳务者支付费用。
既然提供劳务的一方不能主张工伤,那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在受伤之后,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不过我们从这条法律上可以看出,是否全部责任都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还得看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否在受伤中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自己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成大白话就是,如果临时工对自己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决让老板承担全部的费用,临时工自己也得承担一部分费用。
接受劳务者和提供劳务者具体如何承担费用一般由决定,法院会根据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来划分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是接受劳务一方承担70%,提供劳务一方承担30%。当然,根据责任的大小,也有四六开和五五开的。
三、如果协商不成要打官司的话,就必须有证据意识,无论你是委托律师还是自己去搞,都得有证据才行。
最主要的证据莫过于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有劳务关系的证据,比如书面合同等。
但是实践中,很少有干活前先签个书面合同的,所以要证明劳务关系就得从其他方面入手。
如果双方是在微信上聊天的,可以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有劳务关系的证据之一,与接受劳务者的电话录音也可作为有劳务关系的证据,若有一起干活的人愿意作证,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接受劳务者先前垫付了医药费,可以将垫付医药费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四、很多人不知道接受劳务的一方该赔偿的范围都有哪些,我将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司法解释放到下方,以供参考。
1.医疗费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挂号费+其他费用
2.误工费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工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
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受害人不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A.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赔偿额=误工费
B.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员
5.营养费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
6.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7.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8.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9.被扶养人生活费
A.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B.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抚养费用
C.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0.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1.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劳务关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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