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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培训后上岗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2023-02-21 18:23:37
  • 参加岗前培训可以认定是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工的概念是不是只局限于解释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这样局限的解释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既然国家规定了某些岗位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甚至需要达到某种程度才能上岗,则这个培训期限过长,那么劳动者这段期间的权益又如何保障?所以用工的含义需要进行扩大解释,即不光包括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未实际适用该劳动力,但其目的是为日后实际适用该劳动力服务的情况。
    劳动关系
    实际操作中,分下面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劳动者自主参加,此时用人单位不做管理,等劳动者通过培训考核后,才实际用工。这种情况,劳动关系一般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算。

    2、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上岗前培训,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培训内容有可能是法定,如《安全生产法》规定进行的上岗前的安全作业培训;也可能是用人单位自定的。但不管是法定还是自定的培训,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日后实际适用该劳动者,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服务。这种情况下的用工之日应从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算。

    对于第二种情况,江苏省有类似的主张。《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虽然培训为体现出劳动者将劳动资源投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中,然而,劳动者参加各类培训也是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所以培训期间也应当算是劳动关系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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