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注册
登录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找服务
搜索
预约服务
首页
找律师
知名律所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合同模板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知识
第三人付款为本人付款前提的,不属于附履行条件
2023-02-22 18:51:03
关于“背靠背”条款,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其在与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履行本合同付款义务的前提的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持“附履行条件说”的观点认为,将该类条款认定为附履行条件而非履行期限,并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理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恶意阻止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或者故意不接受第三人对自己的付款时,均属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参照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应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付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债权人自然有权要求债务人付款,其权利并不会受到损害。本文认为:这一理由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是却忽略了实践中不属于债务人故意阻止条件成就,而属于第三人破产或者其他确实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形。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适用“附履行条件说”,债权人即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相当于债务人将第三人不能对本人付款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故该说显然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附履行期限说”则克服了这一缺陷。
债权
第二,“附履行条件说”还认为:当债务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权利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付款。本文认为,这一理由明显与民法典规定相抵触,因为在第三人未按期向债务人付款的情况下,若将“背靠背”条款理解为“附履行条件”,则债权人不仅丧失了直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付款的权利,还丧失了代位要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付款的权利。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在将“背靠背”条款理解为“附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只要第三人未向债务人付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永远无法到期,也就不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通过任何途径得到救济,这显然并非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第三,将“背靠背”条款解释为“附履行期限”,并未加重债务人负担:其一,向债权人付款本来就是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采用“附履行期限说”导致的结果仅是债务人不能获得“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人本来就不是民法典保护的对象。其二,解释为“附履行期限”,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因为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第三人向债务人付款的最后期限,而“背靠背”条款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这一履行期限内第三人付款义务的履行均抱有合理期待。其三,当第三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向债务人付款的,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付款后,依然享有要求第三人付款的权利,其权益并未受损,也未额外增加其负担。因为第三人不能对其付款,本来就是其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非债权人应当承担的风险。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18510020375
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18860905405
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行政诉讼,劳动雇佣,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立案问题
15210350298
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民商事案件
13755073275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雇佣,房地产纠纷,担保纠纷,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13800138000
推荐律师
TOP
在线咨询
呼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