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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的常见问题

    2023-02-22 19:09:52
  • 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平衡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设定,因此在竞业限制人员主体、协议期限、竞业限制范围上均有法律规制,双方不得任意约定。

    1、什么是竞业限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处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

    答: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对于如何界定这三类主体未做具体规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定义,可参考《公司法》第 216 条;而对于“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没有明确定义。

    实务中主要结合劳动者的岗位类型、职位级别、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能否接触核心业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而在岗位类型上,客服、销售、财务、研发设计人员易被认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有泛化的趋势。

    对于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倾向于:只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即认定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保密义务;(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将劳动者所在岗位规定为涉密岗位;(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或者掌握用人单位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

    3、竞业限制义务通过什么方式体现?

    答: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仅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但未与个别的劳动者单独签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劳动者不具有拘束力。

    4、竞业限制的期限?

    答: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二年内。劳动者在职期间即发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实质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基本忠实义务的违背,相比于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具有更强的可归责性,其责任可参考离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责任并作从重考量。

    5、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如何确定?

    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范围一般限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6、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答: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约定补偿标准不明确,或低于法定标准的,不影响协议效力。
    竞业限制
    7、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方式?

    答:标准为:合同约定标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者孰高。

    支付方式为:法定的是竞业限制义务发生后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只要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能与其他劳动报酬有效区分,不降低劳动者的正常收入,其效力就可得到认可。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于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只要这一支付方式相较于离职后按月支付不对劳动者更为不利,也可认可其效力。

    8、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能随时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只有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

    9、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向用人单位返还违约期间的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10、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金额范围?

    答:用人单位能够对具体损失进行举证,在实际损失确实高于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确可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按照“填平损失”的原则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用人单位难以对损失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劳动者年收入情况对约定的违约金相应调整,苏州地区的审判实践调整为约年收入的 1/3 至 2 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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