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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园霸凌事件,如何保护自己

    2023-02-23 17:11:32
  • 校园霸凌事件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直在我们周围时有发生,然而,目前,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有关校园霸凌的法律。

    处理校园霸凌只能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开展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怎么办?
    ◆政府
    1.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立法制度,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2.建议加大对政府机关及学校的监督力度、管理力度;
    3.建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及相关部门
    1.建议密切关注学生的健康状况、校园环境;
    2.建议开展与校园霸凌相关的法治宣传活动,让学生们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建议自觉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大众的监督。

    ◆家长
    1.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安全;
    2.建议多向未成年人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受害者
    1.建议在第一时间告知学校老师或家长;
    2.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反应,报案时可以申请伤情鉴定;
    3.保护好自己(这是最关键的),同时,观察是否可以保存下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证据。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校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开展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开展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要求,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教育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部署的整治任务,决定开展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事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复兴。《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治办法,妥善应对处置,把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是开展隐患排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加强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特点规律的分析和研究,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加强对校园周边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排查力度;密切家校联系,共同防范欺凌事件和暴力发生。

    二是强化督导检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学校,重点督查网络曝光比较集中的省份,确保整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根据问题线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要求各地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认真查摆问题,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不断完善学生欺凌和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为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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