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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能否提起撤销权?

    2023-02-27 17:38:43
  • 2020年4月,张三向李四借款150万元用于投资期货,但张三因投资失败背负巨额债务。2020年10月,李四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归还借款。

    李四的代理律师在申请财产保全调取张三产权信息时发现,在李四起诉前的几天,张三将自己的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中自己所占50%的共有份额以100元钱的价格转让给了其父母。

    为此,李四随即另案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三与其父母对于该房屋份额的转让行为。庭上,张三确认欠李四150万元的事实,并陈述除涉案房屋外自己无其他资产可用以偿还债务。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旨在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不能实现。本案中,张三在明知欠付李四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形下,将其持有的房屋份额以接近无偿的价格转让给其父母,严重影响了李四债权的实现,张三的父母对此应属明知。据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判决:撤销张三与其父母关于该房屋份额的转让行为,将房屋权属恢复登记为原有状态。
    债权人撤销权
    法律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例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资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在合同成立后,债务人可能由于各种情况致使自身财产不当减少,从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实现造成危害,正因如此,法律特设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传统民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衡量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交易秩序与公平正当之理念,从而实现合同的保全。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在《合同法》时代便有规定,《民法典》更是将其重新拆分整合,分别规定了“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和“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上述案例便涉及到不合理价格的交易。《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转让财产,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对明显不合理价格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对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通常会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更是进一步明确,“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除此之外,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的撤销权还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对受让人而言,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交易时,一般可推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交易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进而认定其主观具有恶意。但是若受让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向其提供了诸如有重大投资回报利益急需资金等合理、正当理由的,或者能够有充足证据支撑其合理理由时,相对人也可以抗辩其不存在恶意。

    上述案例中,债务人张三在背负巨额负债情况下,以“100元”的低价将自己房屋份额的50%(折价150万元左右)转让给其父母,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张三的父母作为近亲属理应知道该情形,可推定他们“明知”且具有恶意,法院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恢复房屋原权属登记状态,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规定,对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等,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需要注意,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一定时限的要求,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依据法律规定,上述一年和五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均为不变期间,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理由没有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经过后,不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发生效力,债权人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主张撤销。特别提醒您注意,五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即便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或者在临近第五年才知道撤销事由;也无论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等何种理由,五年期限届满后,撤销权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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