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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车商购买泡水车辆是否能够退赔
2023-03-01 17:57:03
2015年7月1日,张三通过李四的介绍,从某店购买黑色日产轿车一辆,张三丈夫将车辆价款10万元支付至某店账户,之后,某店将车辆过户至张三名下。
该车使用后,经常出现熄火故障,于是张三将车送至汽修店对该车进行修理,维修后汽修店告知张三该车是泡水车,张三认为她在购买车辆前家某店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她隐瞒了车辆涉水事实,为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某店则辩称在出售车辆时未隐瞒车辆为泡水车的事实,张三在买车时早已知晓此事,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查明查明,根据被告某店提供的电话录音表明,车辆交易过程中,张三已知晓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据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张三主张在购买车辆时被告对其隐瞒了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但通过被告向法院提供的李四与张三丈夫以及李四与被告某店的通话录音,可以确认原告张三在购买车辆时已知晓车辆系泡水车辆的事实。因此,原告张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自愿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平等协商,恪守诚实信用,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一种民事法律规则。民事主体是否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如何从事该民事活动?均根据自身利益决定,其他主体不得随意干涉,更不得强迫交易。
泡水车
自愿原则作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开篇的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第一百三十五条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自愿原则适用最多的体现便是在合同之中,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意思自治作为合同的核心要义,当事人对合同事项的约定均鲜明地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是否缔结?与哪个相对人缔结合同?合同的价款、标的物、交易条件、付款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等,均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选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
除了意思自治,合同中还体现了约束力效应,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的约束力是合同功能实现的重要基石,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取合同这一形式来进行交易,其原因就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能确保交易主体的信赖利益得以实现。可以预见,若合同没有相应的约束力,那么信赖利益的保护与市场交易的秩序都无从谈起,社会经济生活也必然陷入混乱和无序。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原被告双方曾就购买车辆达成共识,对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及价款等均有知悉,原告在购买该车辆时,已经明知车辆曾遭遇涉水事故却依然购买,是其行使自己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的体现。同样,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就应遵守合同约定,恪守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告以签订合同前已经明知的风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对其不予支持完全正确。
合同是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石,只有完善合同中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尽可能的降低未来面临的风险。一方面,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当事人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将双方约定的内容固定化,避免因仅有口头约定而在纠纷产生时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对核实签约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名称、住所及送达地址,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范围,对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条件等以书面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才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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