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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作中关于加班这件事

    2023-03-02 17:26:02
  • “996”工作制问题在2019年引发了热议,引起了广大劳动者们对于加班问题的讨论;而到了2020年“打工人”开始成为网络流行语。

    一、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

    1. 关于标准工时制的加班

    在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作出了对于加班的规定,具体区分为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三种情形。

    (1)延长工作时间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如果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况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休息日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员工的休息日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具体日期,如果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日,却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需要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日的天数为11天。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
    2.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对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作出了认定,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如果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3. 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样需要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报相关部门审批。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宋某某和大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以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已经过劳动部审批,未支持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

    二、关于加班费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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