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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如何分割公房?公房可以继承吗?

    2023-03-02 17:40:00
  • 公房指公有住房,即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房屋。公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

    个人对公房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有个人有公房的部分产权,所以无论是离婚还是继承,公房都是无法分割的。公房纠纷一般发生在房改房之后,即国家或集体将公房的产权下放给职工,在职工具有公房的产权后涉及到分割问题。

    一、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工厂在二人婚后分配了公房,后张三与李四离婚,李四离开公房且没有分配新的公房,张三另娶他人居住在公房内,那么在该房改后(房改前没有产权)李四是否有产权?

    李四拥有房改房后的房屋一半产权。理由就是公房的特殊性及房改过程中因李四的工龄等因素使购买人用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公房。

    1、公房具有特殊性

    公房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公房是国家或集体基于承租人的职工身份分配的,是给予职工的福利,职工交纳的租金远远低于市场房屋的租金标准,而且非因特定事由,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不得终止,即承租人一旦享有公房的承租权,就享有了公房永久的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所以,公房的所有权虽然是属于单位,但是单位的所有权已被虚化,公房的承租权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物权化了(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具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2、公房承租权有别于一般承租权

    公房承租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具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基本行使了物权。所以可以说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的物权特征的债权,即物权期待权(因承租权而派生的将来房改时购买为全产权的期待一直存续,一但房改,这种期待就演变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即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公房),公房承租人拥有除所有权外几乎一切对房屋进行支配控制的权利,公房承租权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此外,与普通承租权不同的,公房承租权系单位参考职工的贡献大小、工作年限、家庭人数等情况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家庭特征。另外,公房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相比具有很大的优惠。

    3、房改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房改过程中承租权人享受优惠,即公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有工龄、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就相当于单位因以前职工工资里未包含住房消费资金而一次性将工资差额补发给职工。此外,承租人在房改时可用以前的租金抵扣房价。所以房改房过程中公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所以,在该案中,由于在房改房过程中使用了李四的职工工龄、职称等,且公房分配基础是张三与李四的双职工身份,抵扣的租金也曾用张三李四夫妻共同财产交纳,李四方搬出后单位也未另行分配李四方居住的房屋,因此房改后的房屋应当视为张三与李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李四享有房改后的房屋一半产权。
    公房
    二、若一案例的房改后的房屋拆迁,李四是否可以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

    李四可以分割拆迁补偿款。因李四具有房改后房屋的一半产权,那么基于房改后房屋的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李四当然可以分割。

     三、若一案例中李四在房改房前死亡,房改后的房屋拆迁李四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

    李四的继承人可以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首先公房承租权系一种具有物权特征的债权,基于其物权性、经济性、家庭性等特征,在承租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对公房承租权以遗产的方式进行继承,继承后均对公房享有承租权。而拆迁安置补偿系拆迁人对公房的承租权人进行的补偿(在拆迁前单位已将产权下放给承租人的情形中,拆迁人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置补偿),因此对因公房拆迁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可由继承人进行分割。而且在实践中,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所在单位一般允许与其共同生活在公房中的家庭成员对公有租房继续租住,所以虽然公房承租权并非实物,但基于其特征,应当认为其属于承租人的合法财产的范围,那么作为李四的继承人应当享有公房的继承权。此外李四作为公房的承租权人,在房改后的房屋包含了李四生前应享受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即房改中使用李四的工龄、职称享受了房改中的优惠政策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了公房),那么作为李四的继承人在该房拆迁时应当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

    结语
    当离婚、继承遇到公房时,因公房所有权并不属于承租权人,无法分割,即便是房改后,其分割也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房分割。所以遇到公房分割问题应当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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