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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变更如何确定纠纷的管辖地
2023-03-02 17:43:26
在确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之时,往往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定管辖等方式并存;法定管辖中又涉及合同是否履行、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等问题。因此,确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较为复杂。
专属管辖优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遗产纠纷由法律所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5年《民诉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物权纠纷才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亦参考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如果案情中符合专属管辖的适用条件,直接适用专属管辖,无需考虑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
权衡协议管辖能否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协议管辖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的人民法院等等。简言之,适用协议管辖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只适用于财产纠纷,人身纠纷一律不适用协议管辖;第二,管辖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无效;第三,只能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第四,管辖协议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管辖协议,则由协议所选择的法院管辖;若无管辖协议或管辖协议无效,则进入第三步法定管辖。
合同纠纷
适用法定管辖
在法定管辖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一定有管辖权。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有无管辖权。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不论原告还是被告)的住所地就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则被告住所地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约定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不再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先立案的法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案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以约定履行地为准。约定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约定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不再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先立案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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