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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3-03-02 17:43:55
  • 随着国家鼓励创新及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科研工作者等主体对知识产权入股颇受关注。

    1、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但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稳定,处于有效状态。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有效期限,则属于出资瑕疵,甚至不能作为有效出资。

    2、知识产权如何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价值评估后,作价入股进行出资。一般情况下,由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及《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拟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予以评估。

    但是价值评估只是评估当时的价值,随着时间、技术的更新变化、法律的发展等,当初出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变贬值、甚至没有价值。因此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公司的时候,技术出资人和投资人、技术经纪人,都要考虑到未来这些可能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出资方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出资,意味着公司对于该项财产事实上不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出资方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和排他成本,因此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必须是独占许可。

    3、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评估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只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之一是评估作价,以货币估价,但并未详细规定评估作价的具体方式方法。在此情况下,股东协商作价是可行的。

    但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虽然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是知识产权出资的必要程序,但是为了正确估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减少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出资纠纷,知识产权出资仍需要由相应的价值评估机构进行作价评估会更好。
    公司法
    4、知识产权出资瑕疵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出资不实的主要情形有:

    一是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约定以专利使用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使用权的存续期限短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时的剩余期限,导致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二是未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发生以上出资不实的情形,专利权人应依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货币财产或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予以补足出资。

    5、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违约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入股的技术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或独占许可的相关手续造成的。同时,出资到位还要求技术知识和技术权利都要转移给公司,技术知识的转移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6、知识产权出资股东的退出

    股权,代表了股东具有相应的收益,知识产权出资与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一致,实现的股权收益,除了公司利润分红之外,专利权人可对其以知识产权形成的股权自由转让(对外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退出也是变现的重要途径,在操作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对知识产权的股权退出方式做出明确的约定,或对专利权转让的适当限制进行约定,体现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防止合作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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