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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的法律风险提示
2023-03-02 17:46:04
目前我国在化妆品监管领域的主要行政法规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除此之外,还有多部部门规章将于明年陆续开始实施。《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另外,国家药监局正在制定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国家在化妆品生产经营领域将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进行监管。
一、化妆品的范围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按照上述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及线上商城销售的面霜、爽肤水、面膜、唇膏等护肤品、彩妆用品以及洗发水、沐浴露、洗手液、牙膏等清洁用品都属于化妆品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染发剂、烫发剂、具有美白祛斑功效的护肤品、防晒霜、具有防脱发功能的洗护用品以及其他宣称具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
二、化妆品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决定其可否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91号)中明确:“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的化妆品经营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对其免除行政处罚。”
根据即将实施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即将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也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
2.适当贮存、定期查验义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3.缺陷召回义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4.不良反应报告义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5.鼓励分区陈列。
即将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
为便于加强对化妆品的管理,有条件的便利店可以设立化妆品销售专柜,并可以根据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儿童化妆品进行分区陈列。
化妆品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殊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即将实施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信息披露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2.实名登记要求。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3.履行管理职责。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宣传。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发现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因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4.发现严重违法时应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1.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2.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3.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因涉嫌化妆品质量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暂停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向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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