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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授精的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

    2023-03-03 17:45:26
  •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由此确立了遗嘱自由的原则。

    但是,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遗嘱自由也是一样,它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体现在《民法典》中就是: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立遗嘱人没有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在继承时就会由法院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与此类继承人,剩余的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前提是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里的“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此处的“没有生活来源”主要指的是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只有在该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符合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

    除此之外,为了解决胎儿继承的特殊问题,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还特别规定了胎儿预留份额的问题,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此规定,遗产分割时,如果胎儿还未娩出的,则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情形,也无论遗嘱中是否已经为胎儿预留了份额,在分割遗产时,都必须先为胎儿保留其继承的份额。之后,只要胎儿娩出时为活体,他都享有继承份额的权利。

    虽然胎儿为人工授精所得,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参照适用收养关系这类拟制血亲的相关规定,此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当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继承权
    需要注意,虽然《民法典》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在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中,遗嘱自由仍是基本的行为准则,法律对其限制只是针对特殊情况的特别对待,享有遗嘱为其保留必要份额权利的人应当只有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时,才可以享受这些权利。而且,享有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应按照继承顺序确定,如果该继承人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即便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为胎儿,仍然不直接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能享有此权利。

    另外,根据2022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在胎儿尚未娩出前,其父母应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为胎儿主张其权益,以保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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