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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2023-03-03 17:58:1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应该立即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做出处理。
在公安机关的处方式中,就有一种是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决定通知到举报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到检察院要求进行立案监督也是一种正常的方式。检察院在接到要求立案监督的申请后,会根据情况对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公安机关采取一定的措施。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对不予立案的监督通知后有以下3种处理方式:
1、对不予立案做出说明;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不予立案
2、作出立案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3、收到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执行。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受案之后,根据情况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这是公安机关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力的正常途径。同样,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向人民检察院要求进行立案监督,也是行使自己权利的正当途径。在收到举报人或者控告人要求进行立案监督的要求后,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说明,或者直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同样也是对自己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正当途径。每一种权力都会有制约,每一种权利都会有伸张的途径,这正是法治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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