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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23-03-08 18:20:04
家务劳动,是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一种无报酬劳动。它通常包括洗衣、做饭、照看孩子、购买日用品、清洁卫生、照顾老人或者病人等。
多年来,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始终被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专、兼职家庭主妇、家庭煮夫”等放弃自我成长与发展,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家庭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离婚时,却时有陷入较弱经济能力导致的困窘境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创造的经济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但其对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却不容忽视。因此,《民法典》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需要强调的是,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类补偿问题。第二,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第三,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离婚经济补偿适用条件
此前,我国《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约定财产制。但因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从而导致相关规定多处于“沉睡”状态。《民法典》出台后,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不再成为提起离婚经济补偿的限制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对负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经济保护,将离婚经济补偿从“沉睡”中“唤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结合学者观点,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 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
主要是指承担较多家务性质的劳动,实践中综合以下因素考量: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结合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数额。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所需投入的体力劳动和精神关怀,对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产生的效益。综合考虑因家务劳动带来的良好家庭生活环境、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等因素。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自我发展空间受到压缩,离婚经济补偿中应予以考虑。
家务补偿请求权
二、离婚时提起经济补偿请求
经济补偿必须由一方主动提出。根据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径行对此作出判决。但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
此外,经济补偿的提出具有时间限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目前在我国,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制度的设立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增内容,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还并不十分理想,尚需进一步改进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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