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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刑案中审计报告的质证
2023-03-08 18:26:10
刑事诉讼活动中,越来越多侦查、公诉机关会提供“审计报告”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财务专门性问题。
面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审计报告”证据,如何有针对性地质证、辩护,是摆在辩护人面前的现实问题。本文结合实务经验,针对“审计报告”的共性问题,简析如下:
一、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证据及其能否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故涉及专门性问题,尤其是专门财务问题,首先应当进行司法会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应当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司发通〔2000〕159号《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规范执行鉴定,原则上不得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
什么时候可以采用“审计”方式解决专门性问题呢?根据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审计报告”的适用存在前提,是在无鉴定机构的情形下,为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故辩护人在面对“审计报告时”,首先要思考,该问题是否有鉴定机构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如有,则不能采用“审计报告证据”。
实际上,审计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两者的认定思路、认定逻辑存在较大差别。审计的思维方式主要是通过查账来发现可疑线索,是一个归纳推理过程,而归纳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结果;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式是先有问题后有论证,属于确认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过程,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诉讼证明标准。两者差异具体表现为:活动属性、对检材要求、步骤程序、目的、方法、主体权利、意见表达标准、文书格式、证明要求等都不同。
二、即使采纳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也可按照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质证
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因此,即使系审计报告,也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要求质证。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程序方面的问题
(1)《审计报告》来源不合法
审查在案卷宗是否有公安机关委托《审计报告》的手续,有无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手续,案件需要有合法的手续证明《审计报告》来源。
(2)执行的程序错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8)》第107页第335条为司法鉴定业务,明确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遵循的依据为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因此,应当注意审查《审计报告》正文载明的“执行程序”要求。
审查报告
2、形式要件的问题
(1)文书标题不规范、不中立
根据司发通〔2016〕11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法鉴定文书的标题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意见书”。故任何审计报告的文书标题对案件都不得作出倾向性定性描述,否则不符合国家统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是一种被禁止的“有罪推定”。
(2)文书格式不符合司法鉴定书必备的形式要件
根据最高院法释〔2021〕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司发通〔2016〕11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法鉴定意见书扉页包括“声明”,正文由以下七个部分组成:1.基本情况(含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2.基本案情;3.资料摘要;4.鉴定过程;5.分析说明;6.鉴定意见;7.附件。
辩护人应当结合上述内容,对比审计报告,予以准确质证、辩护。
(3)也可以从审计规范去分析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从审计角度讲,根据财政部的财会[2010]2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三条和[2019]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审计意见;4.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5.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6.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8.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9.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10.报告日期。
即使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也应当执行审计准则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准则规范审计报告结构应先有“审计意见”而非“审计结论”后有“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及“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等相关内容。顺序不可颠倒。
3、审查审计结论是否超出委托范围
审计、鉴定等专业事项需要委托程序,委托程序必然载明委托事项。但实践中会出现超范围审计、超范围鉴定的问题,一定要注意鉴别。
4、审查鉴定标准适用以及检材存在问题。
如上所属,应当按照鉴定意见标准来对审计报告进行质证和审查,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标准进行出具。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细则》第二十四条制作鉴定文书须遵守以下规定:(二)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因此即使如审计报告亦不得引用非财务会计资料,否则便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
这是很多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计经常会出现的问题,辩护人应当熟记于心,灵活运用。
5、审查实体问题
实体问题是案件事实的核心。办案人员往往会忽略程序问题,但绝不敢对实体问题视而不见。因此,辩护人应当认真结合案件卷宗材料,对比审计事项,从实体事实认定上找出矛盾之处,尤其是找出不合理之处,让审计报告的谬误无处遁形,彻底失去证据效力。
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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