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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合法占有受法律保护吗?
2023-03-09 16:46:14
如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购买人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或者其它权利,但如果购买人在已经占有涉案小产权房的情况下, 购买人还可以要求非法占有小产权房的第三人搬离并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吗?
因购买人并未通过合同或其它法律关系获得对涉案小产权房的权利,从民事权利的角度,购买人并无依据主张。
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第462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对应原物权法第245条)。
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人,对妨害占有的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即占有人可以获得占有保护。
现实中占有人取得占有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合法占有或者有权占有,如所有人基于所有权而对所有物的占有、质权人基于质权而对质物的占有,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占有等,有的则是无权占有,如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拒绝返还租赁物而为之占有。
小产权
对于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占有,可以根据相应的规则予以处理,比如,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被他人侵害,所有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租赁关系解除后承租人拒绝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可以根据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也可以根据租赁合同赋予的债权而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而462条中的占有保护基于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的事实,不以权利为其基础。
占有保护被单纯地建立于“占有”的事实基础之上,其各种规则的起点是基于民事主体对物的现实支配与控制的客观事实,被视为一种脱离权利而单独、孤立存在的法律现象,此种“占有”与根据所有权及他物权、合同或者财产管理人资格而对财产享有的占有权利及对他人财产的不法占有,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该条中的“占有”,既非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质权等他物权本身所包含的一项基本权能,也非依据租赁、保管、承揽、借用等合同而对相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进行的合法占有,与此同时,此种“占有”,也不是基于侵权行为或者其他法律事实而对他人财产的不法占有。
462条中规定占有保护唯一的宗旨,是通过对占有事实的保护以即时恢复财产秩序,不考虑、不审查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具有合法根据,而仅审查占有人是否已占有及妨害占有的行为是否是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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