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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成立前签订合同与成立后名称不一致,主体是否适格

    2023-03-09 16:48:17
  • 甲公司在成立前,一直以“乙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2016年4月,张三以“乙有限公司”名义与李四签订《购货协议》,该协议对“乙有限公司”应交付给李四的货物类型、数量、单价、李四付款方式及履行期限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乙有限公司”对该协议中向李四交付货物的义务均已按约履行完毕。李四亦于付款期限内陆续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仍剩余5万元货款未付。

    2017年1月5日,张三及李四作为发起人,申请成立E有限公司,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张三及李四为公司股东。后经张三多次向李四多次催告支付剩余货款,李四一直未支付并于2018年3月6日向张三出具欠条,载明:“乙有限公司”已交付给李四货物xxx,截至2018年3月6日止共欠款伍万元整。此后张三又多次催告李四支付货款,李四仍未支付。2019年6月甲公司起诉李四要求支付甲公司欠款5万元及利息。李四以甲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欠条为李四向“乙有限公司”出具,而非向甲公司出具,甲公司无权起诉李四。法院最终未支持李四的该项主张,而认定甲公司系李四的合法债权人。
    购货协议
    首先,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甲公司在成立前一直是以“乙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且甲公司成立前后经营地点及实际负责人均无变化,即甲公司在成立时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为甲公司的更名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甲公司持有李四向“乙有限公司”出具的《购货协议》及欠条原件,能够证明甲公司系李四的合法债权人。因此甲公司作为李四的合法债权人,有权向李四主张权利,其主体资格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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