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以下:“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合同法》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等;《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约 ③ 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有四种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a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b 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c 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d 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