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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报捕时间有没有规律

    2023-03-10 14:43:39
  • 对于刑事律师来讲,合理的预估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对辩护工作的开展和为取得良好的结果打下坚实的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家属也可以作为掌握案件进度的参考。那么如何预估呢?公安报捕时间有没有规律呢?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报请逮捕按照时间节点区分,主要有三大类型。

    一、拘留后3日内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也就是说,3日内报捕,是一个一般原则。但在实务中,由于案多人少,刑拘后3日内往往很难充足准备报捕的材料,因此,一般选择延长拘留期限。
          
          这就造成了3日内报捕的案件,反而成为了少数中的少数,特殊中的特殊。实务中,主要有以下2类案件:
       
    1.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这一类案件案情相对简单、犯罪嫌疑人较少、证据较为确实充分,再考虑到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需要及时稳定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公安机关往往会选择快速报捕,尤其是一些恶性案件。

          比如连环杀人、灭门惨案等,在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被抓获后对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时目击证人较多,甚至有完整的录音录像,作案工具被及时起获,为了消除影响,公安机关会及时报捕。而且,这类案件,检察院一般会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快报快捕也就有了现实的条件。
     
    2.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

          追捕,简单的理解就是检察院办理案件时,对未移送或尚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其符合逮捕条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的行为。对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是十分乐意的,抓获后几乎不用补充证据就能直接报捕,因此,报捕时间就非常快速。
          
          由上可知,刑拘3天内报捕的都有一个证据比较充分的共性,因此,我们要注意这类案件的报捕时间,及时准备,以免措手不及。那么,3日内报捕,一般是哪一天报捕呢?由于3天的时间本来就很短,提前报捕也不太现实,所以大部分都是刑拘后的第2或第3天报捕。
    拘留
    二、拘留后4-7日内

          拘留后4-7日内,也就是刑拘3日后,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至于延长几天,没有具体的细则标准,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会有所不同,不过正是因为没有细则,实务中,一般延长就是4天,也就是常说的延长至7日。
     
          拘留后4-7日内报捕的案件,虽然比刑拘3日内报捕的稍多,但总体来说,还是属于少数。这种情况大致也可以分为3类:

    1.刑拘3日内报捕的案件因客观情况延长

         也就是上述本来可以3日内报捕的,但因为某些客观原因,比如案卷材料来不及整理,有些鉴定意见3日内无法出具,要超出两三天等等。

    2.妨害公务、袭警等特殊案件

         当前,妨害公务类案件在各地都比较重视,尤其是袭警类案件。上到两高一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从严从重,下到基层公安机关形成会议纪要快侦快诉,有些地方甚至组成专门的部门办理,并明确报捕期限。所以,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延长至7日可能就报捕了;哪怕延长至30日,但7-10日左右就可能报捕了。因此,要紧绷一根弦,不能按照普通案件的思路去处理。

    3.地方特殊政策

          这一类的案件就不具有代表性了,属于基层公安机关内部指定的政策,需要及时和承办沟通,比如在本地发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本地居民的,案情简单,证据较为充分的,要求刑拘7日内报捕。

    三、.拘留后30日内

          刑诉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也就是满足以上3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延长至30日,在字面上属于特殊条款,然而实务中,这一类型的案件,占了所有案件的八九成,倒成了“普通”案件。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这里的县,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县、县级市、自治县、旗,但不包括市辖区。也就是说,对于在同一设区市的不同区内连续作案的,不能视为流窜作案,但对于在同一设区市的不同区、县、县级市内连续作案的,应当视为流窜作案。对于到外市、县、自治县、旗务工、出差、旅游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自治县、旗,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视为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3次及以上,但因作案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过的,不包括在3次以内,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构成累犯。
       
         结伙作案,是指2名及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共同过失犯罪不能视为结伙作案,因为结伙要求有故意或共谋,而且刑法明确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往往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度大,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精力和时间,要在3日或7日以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作出是否需要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一般比较困难。因此,对这三种特殊的犯罪人,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当然,实务中也出现单人单次作案的也有延长至30日的情形,原因大多是案多人少,办不过来,就索性都延长至30日,3个理由总能套上一个,因为不具有代表性,在此不作深入探讨。

          那么,对于延长至30日的案件,公安一般在什么时间节点报捕呢?严格来讲,每个案件不同,承办人不同,或者影响报捕的其他原因不同,报捕的时机也各不相同。如果非要选一个所谓的规律,根据经验法则,那就是刑拘三周以后,也就是第21-30日,是报捕的高峰期。
          
          掌握了一般规律,就能对案件进程有所把控,工作开展也变得有条不紊。但,经验法则有时也容易使人麻痹,毕竟实务中太多的特殊因素和意外因素,比如经常遇到的特殊因素——节假日。

          大家都清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是7日,所以在遇到节假日的时候,报捕时间节点也会出现一些变化,一般会提前,因为,公安一般要给检察院留足7天的批捕时间。
     
          总之,虽然熟知报捕规律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的便利,但是也应当注意特殊情况;毕竟,及时与承办机关保持沟通、了解案件最新进展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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