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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中支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

    2023-03-10 14:46:06
  • 在保险合同中,缴纳保险费是作为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否缴纳保险费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在实务中,尤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常有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费缴纳之前的情况,那么此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未有定论,以下是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案例对此问题做出的浅析,供各位参考:

    通过法条来看

    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上述法条可知,保险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保险费的交付仅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因此保险费交付与否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在《保险法》中并未对保险合同生效有特殊规定,所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险合同应于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而非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险费是否交付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不产生影响。

    关于交付保险费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中已有规定:约定分期支付保费的,在约定交付保费期限之后仍有60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内,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因投保人未及时交付保险费而失效。但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当中却并未有相应的条款,以至于出现类似纠纷后法院无法对合同成立及生效问题做出统一的判断,期待日后可在财产保险制度中加入明确规定以应对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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