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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只出快递单号为什么涉嫌走私

    2023-03-10 14:47:18
  • 跨境电商贸易中,物流公司有时会碰到顾客以“跨境电商贸易需要”为名,要求购买空白快递单的情况。

    虽然物流公司在低价出售快递单之后也没有获得任何走私分成,但仍然会被海关认为是在故意帮助走私行为,最终涉嫌走私犯罪。

    为了做好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物流公司及相关从业者有必要对海关的办案思路与关注的证据进行了解。

    海关规定只有个人自用物品能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而通过伪造快递单在内的“三单”,将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的“刷单”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按照现行规定,国内买家通过跨境电商贸易平台购买个人自用的商品,可以享受免征关税以及消费税、增值税7折征收的巨大税收优惠。

    但是,如果买家购买的商品超出年度交易限值,则商品会被海关认为是用于贸易,需要按照“货物“标准全额纳税,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为了确保商品确属消费者自用,海关要求跨境电商在申报进口时必须做到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以下简称“三单”)信息一致。而“刷单”行为,就是将实际是用于贸易的大额订单拆分成一个个看似为消费者自用小订单,以伪报贸易的方式偷逃应缴税款。

    为了实现“刷单”的目的,部分走私者会向物流公司购买空白快递单,通过在快递单上自行填写收寄信息等信息,使得该“商品”在快递系统显示为“卖家已发货”。此后再将快递单返还物流公司进行扫描的方式,使得该“商品”在快递系统显示为“买家已签收”。

    快递系统的相关信息被同步到海关后台后,就会形成商品被快递承运,且已经被消费者签收的虚假物流轨迹,实际上相关货物仍在走私者手中。

    通过购买空白快递单,行为人获得了虚假的“物流单”信息,再加上通过其他方式伪造的“订单”“支付单”,就可以将实际上属于自己的货物拆分成许多个看似由真实消费者购买的物品,通过跨境电商方式申报进口,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

    由于行为人以此方式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客观上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物流公司知道客户使用空白快递单来“刷单”,仍然向客户出售快递单,就构成走私货物的共犯,与是否获得走私分成无关
    虽然物流公司只是按照客户要求出售快递单,也并不清楚“刷单”的具体步骤、最终会造成多大损失,最终也没有获得任何的走私分成,但只要物流公司知道客户利用快递单在开展“刷单”业务,仍然为客户提供快递单,就会被认为是走私犯罪的共犯。
    走私
    这是因为法律上认定“共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某项犯罪的全过程有清晰的了解、参与犯罪获利的分配,只要意识到了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而仍然为犯罪人提供帮助,就已经属于共犯。

    就像是某犯罪团伙为了实施抢劫而买刀,而卖刀店老板在已经知道这伙人买刀就是为了抢劫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出售刀具,虽然老板不清楚这伙人要抢劫什么对象,最终也没有收到任何的抢劫分成,但老板显然具有帮助抢劫的故意,相关刀具也确实促进了犯罪进行,属于抢劫罪的共犯。

    同理,在“刷单”的业务中,由于物流公司已经知道客户购买这些空白快递单是用于“刷单”这一违法业务,而出售的快递单也确实推动了走私货物活动的进行,已经属于走私犯罪的共犯。至于物流公司是否领取分成,都不会造成影响。

    实践中海关会根据物流经营者的从业年限、经营者与客户的沟通记录,判断物流公司负责人是否知道空白快递单被用于“刷单”
    物流公司在“明知”空白快递单被用于刷单的情况下仍然向客户出售,会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但如果去掉这一“明知”的前提,即物流公司并不知道客户要求自己提供、扫描空白快递单的用途,则会因并不具有“帮助走私”的故意,而不构成走私犯罪。

    实践中,各个物流公司负责人在面临调查时,大多会以自己不清楚客户购买快递单的用途来进行申辩,但是海关会通过对客观证据的审查,评估物流公司负责人到底知不知道快递单被用于“刷单”。

    如果物流公司负责人与客户之间的微信、邮件等聊天记录中,直接显示客户已经说明该快递单就是用于“刷单”业务,而物流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收悉,海关就有较大概率不会采信物流公司负责人关于自己“不知情”的辩解。

    如果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具有较长时间的物流领域工作经验,甚至是专门处理国际物流的主管,海关就会认为该负责人的从业经验足以认知到出售空白快递单、不实际派送邮包的做法是违规的,相关快递单很有可能被用于偷逃税款。物流公司负责人在已经认识到该做法属于的违规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海关就会倾向于认为负责人拥有帮助走私的故意。
    总结

    跨境电商贸易中物流公司出售快递单,虽然没有获得任何分成,但仍然涉嫌走私,是因为以下两个事实:

    1.物流公司出售的快递单帮助了走私者制作虚假“三单”,客观上推动了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活动进行;

    2.物流公司在清楚客户购买快递单用于“刷单”走私的情况下,仍然出售快递单,具有帮助走私活动的故意,属于走私罪的共犯。

    实践中,为了判断物流公司是否清楚客户购买快递单的用途,会综合物流公司负责人的从业经验、与客户的聊天记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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