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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前财产保全内容

    2023-03-20 17:37:06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这种强制性措施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包括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以及执行保全三种。

    一、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申请诉前保全的流程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部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及立案所需全部材料,例如诉前保全申请书、起诉状,其他材料与一般立案材料的要求相同。

    2. 立案庭进行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及诉前保全条件的,即接收材料。后续由立案庭作出准予财产保全决定或是由案件的审判法官作出,视各个法院的具体情况而定。

    3. 立案庭或审判法官对于诉权保全的资料进行审核,裁定准予保全后,申请人预交保全费。

    4.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普遍接受保险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具体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可参照人民法院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册,同时结合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择。

    5. 立案部门或审判法官应当及时送交“财保”字案号的案件移送至执行局,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
    三、申请诉前保全的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为: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在提起诉前保全的时候,一般申请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例如: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具体信息;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如请求扣押的,还应当提供还机动车现具体的停放位置。

    如果申请人确实没有办法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查控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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