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预约服务
首页 > 法律知识
  • 侵权行为早于作品登记时间是否能认定侵权事实

    2023-03-20 17:48:26
  • 2019年张三对原创摄影作品向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取了该摄影作品的登记证书。

    2020年张三与甲公司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该摄影作品全部著作权转让给甲公司,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张三将该摄影作品自完成之日起至签订协议之日止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一并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转让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永久。

    2021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该摄影作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乙公司主张其在网站上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为2018年,彼时甲公司尚未获取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而且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时间为2019年,在时间上晚于乙公司使用该摄影作品时间,因此在张三进行作品登记之前该作品已经被发表了,版权转让亦存在问题,甲公司是否为著作权人存疑,甲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法院未支持乙公司该主张。
    著作权
    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著作权成立的生效要件,亦非转让成立的生效要件。无论乙公司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是否早于作品登记时间、是否早于张三与甲公司版权转让时间,均不影响乙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

    甲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摄影作品的相应著作权。而在甲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拥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乙公司亦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情况下,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行为即侵犯了甲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乙公司使用该摄影作品行为的时间即便早于张三作品登记的时间,也仍然属于侵权。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行政诉讼,劳动雇佣,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立案问题
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民商事案件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雇佣,房地产纠纷,担保纠纷,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推荐律师

TOP